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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惯性技术学报

惯性因素在乡村治理内卷化中的消极作用与积极

“内卷化”作为一个跨学科的术语,经过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领域学者的运用,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分析工具和理论范式,广泛地被国内外学者用于各种城乡社会“非进化”的问题研究。以血缘、地缘等原生力量为主导的乡村社会,虽受市场等次生力量的消解,但内生于其中的文化、心理因素和外置于其上的制度因素,三者交织运行,在其惯性力量的作用下,乡村治理“内卷化”趋势已逐步显现。市场经济力量在扩大其殖民域的同时,不得不重新审视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其他重要参量。 一 乡村治理内卷化的表现及消极作用 (一)内卷化理论综述 “内卷化”(Involution)概念最早可追溯到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首次用involutionstheorie这一概念。康德把存在物的衍生方式划分为两种:一种是离析出来的,另一种是产生出来的;前者称作“个体的预成学说”,后者称之为“种类的预成学说”,因其形式被潜在预先形成,也可叫“套入理论”或“原形先蕴说。”[1]美国人类学家戈登威泽(Alexander Goldenweiser)将“内卷化”纳入到学术用语,他用该概念指社会或文化形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难以突破或转化,只有通过使内部更加的复杂化而继续下去[2]。克利福德·格尔茨(Clifford Geertz)从戈登威泽那里借来该词,并以“经济/农业内卷化”(Agricultural Involution)来概括印度尼西亚爪哇社会的水稻生产。他经过观察,得出爪哇农民在人口压力下不断增加水稻种植过程中的劳动投入,但劳动的超密集投入并未带来产出的成比例增长,而是出现了单位劳动边际报酬递减的现象,以致爪哇农业几百年停滞不前[3]。格尔茨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学术影响,引起了持续30余年、多个国家学者持续的学术争论[4]。他使“内卷化”成为“社会科学教材中的一个标准概念”,被广泛地应用于不同的“非进化的”(non-evolutionary)或“非革命的”(non-revolutionary)城市与乡村社会研究。黄宗智(Philip Huang)又首将“内卷化”这一概念用做分析中国社会的的工具。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5]与《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6]两本关于中国农村经济的书中曾指出,过去几个世纪,中国农村存在着农业内卷化(即劳动密集化带来的单个劳动日报酬递减与没有发展的增长),近代以来还存在着“过密型商品化”。在对为中外纺织厂生产棉花和蚕茧的家庭副业观察中,发现大批被排斥在要素市场之外的劳动力,只要边际收益大于零,劳动者可以接受远低于市场报酬的收益,出现高度的劳动密集化现象。黄宗智的观点对“中国传统社会为什么没有走向资本主义”提供了一种解释。其观点在华人学者中引起一场学术争鸣。将“内卷化”推进到社会结构层面进行研究的是杜赞奇(Prasenjit Duara)。他用“国家政权内卷化”概念来说明20世纪前半期中国国家政权扩张及其对华北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影响。继黄宗智和杜赞奇之后,国内大量专家学者以“内卷化”为研究视角,来分析和透视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的诸多方面。贺雪峰的研究表明,农业税取消后,乡村多元主体意识觉醒。一方面,国家投入到乡村的大量财政等资源被吞噬,一个越来越肥厚的地方政府与地方势力结盟的集团开始形成;另一方面,大量的存量资源被结盟的地方分利集团不理性地变成流量资源,农村社会未来的发展可能性因此被破坏掉。农民落单成一盘散沙,农民缺少了力量感,丧失了正义感和是非观,国家失去了可以从农民那里获得支持的力量[7]。张小军以阳村为研究个案,从“农业内卷化”、“国家内卷化”、“文化内卷化”等角度来观测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内卷化的作用机制[8]。王绍光认为20世纪80年代,中国国家政治内卷化也呈现出一系列悖论现象。Dittmer等指出,改革开放后,在更为理性的、非个人的形式,如组织的流线型、能人的招募等,被强制实施并进行了几轮行政改革的时候,组织内部发达的个人关系网也同时壮大。其行为特征表现在:对于既得利益的苦心经营,占支配地位的非正式关系(如党派主义、关系Guanxi),以及潜规则的增殖。潜规则从没有成为正式法典但在日常生活中被实践[9]。 (二)新中国成立后乡村治理制度的演进 在探究当下乡村治理内卷化问题时,简要回顾下乡村治理结构演化的路径。改革开放以来,经过近40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乡村已逐步形成了以竞争性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为工作机构,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议事决策机构,以村民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等为监督机构,以村民小组为联系村民的联络机构的民主自治体系。在村民治理过程中,采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式,是人民当家做主在乡村的充分体现。 从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的这段时间里,农村村级组织可分为3种形式。一是村级政权组织。1950年,为适应农村土地改革和加强人民基层政权建设,国家颁布了《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细则》和《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规定了行政村属于人民政权的基层组织,村人民政权由村人民代表会议和村人民政府组成。政权下沉到村,主要是基于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具有明显的过渡性。1954年宪法颁布后,规定乡镇为农村基层政权单位,已为村民治理留下可能的空间。1958年,全国普遍实行了人民公社制,最基层是以自然村为单位,组成生产队,设队长、会计和其他管理委员和监察委员,重大事项由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与解放前相比,村民民主权利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但并不充分,总体上,村民仍处于各级政权的控制之下,“政治人”意味强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开放迅速铺开,生产关系在促进生产力极大发展的同时,上层建筑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人民公社开始解体。这时,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和宜山县率先自发创造出自我管理新模式,代替公社解体后的某些公共服务职能,当时叫“村管会”。1981年春天后改为“村民委员会”。这种组织一出现就立即引起中央领导的重视并对这种做法予以肯定。1982年12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获得通过,取消了人们公社建制,改为乡或镇。“这种改变将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也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10]。随着乡镇政府的普遍建立,原生产大队也逐渐改为村委会。1987年11月2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获全国人大通过,对村民委员会的产生、任务等都做明确规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1990年9月和1994年2月,民政部先后发布《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和《全国农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4项制度。此后,全国各地按照要求全面推开村民自治工作。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基本原则,锻炼和提高了农民的民主意识和素养。 (三)乡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民主意识和素质的增强培养了一批有政治觉悟、有经济头脑、有服务热情和群众基础的乡村精英进入村委会,这既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尤其是随着经济市场化、乡村城镇化、农村空心化,乡村治理在宏观把控和微观聚焦上均出现“内卷化”现象。 从宏观上看,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主要问题是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问题。按规定,二者之间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乡镇政府可以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但不能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而在现实社会乡村治理过程中,二者的关系经常出现错位,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进行直接的领导、干预,甚至靠命令去布置任务。村委会选举后,意味着得到了广大村民的认可,而能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仅仅靠当选者自己的素养,更要靠制度约束机制的发挥。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一些贫困地区,如阜南县王家坝镇、许堂乡等乡镇,村民参政热情不高,乡村留守老人、儿童居多,加以现在几乎无人关心村委会的选举和监督问题,国家对贫困地区,在参政议政等方面投入大量人、财、物力,都被市场的力量消解,致使乡村治理出现内卷现象。安徽省一个村共28户居民,经反复动员,开选举会时,才来一两个人[11]。这种现象,在贫困地区,绝不是个案。 从微观上看,乡村治理过程中,国家某贫困县某乡镇,青壮年劳动力外出,致使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在乡村经济、公共服务等领域中仍存在内卷化现象,折射到治理过程中主要表现为村民主体意识缺失、搭便车现象严重。在取消农业税之前,每个自然村,会留一些公共林地、公共草地、公共池塘等公共资源,这些公共资源,虽然在名上没有明确“包产到户”,但在实上,根据乡约,不是无主的“飞地”。乡村之所以保留这些公共资源,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因为这些公共资源靠近居住地,不适宜种庄稼;二是因为有些公共用地是为以后的发展留下空间,如村宅基地、墓地等;三是因为每个自然村为了少交农业税,在对田间地头、沟边河沿等处测量时,有意无意地对这些公共用地予以少算甚至漏算。农业税取消前,乡村中宗族大的家族、乡村能人甚至是灰色势力,在使用这些资源时,会折扣农业税。而取消农业税后,折扣农业税的功效自然就不存在,如在对河南周口市太康县某村的调查了解过程中,数亩公共水塘,被村中“能人”无偿使用。对这些有实无名的公共资源,乡村中间却很少有村民站出来主持公道。其中既有文化因素的影响,也有市场化过程中,农民“原子化”的现实。正如贺雪峰在《论乡村治理内卷化——以河南K镇调查为例》中所述,村民出现了落单现象。他们不仅对涉及自身的利益方面无法一致行动,而且无法抵制任何外力的侵犯,最终导致他们的正义感和是非感丧失。这样,乡村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将不复存在。一旦合法性基础缺失,无论国家在治理过程中,注入多少资源,都很难取得理想的治理效果,乡村治理内卷化现象不可避免。对公共资源被侵占情况,正是因为在村民中普遍存在“搭便车”现象,个人对他人利益的冷漠,致使整个乡村社会治理乏力。 经济贫困也是乡村治理内卷化的根源和表现之一。贫困地区青壮年劳动力为生计而外出务工,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在家庭艰难维持生计,既缺乏参与治理的能力,也没有参与治理的意愿。在对国家贫困县阜阳市阜南县于集乡一次实地调研中,一家浙江菊花种植企业雇佣当地人员进行采摘茶菊,我们了解到,按照企业要求,平均每位工作人员,每个工作日如按8小时计,每天纯收入不高于30元,从事这项工作的几乎全是周边乡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这让人非常惊讶。如果按照MR≧MC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在这里显然遇见了瓶颈。一是因为在乡村留守人员太多,劳动力供远大于求;二是因为留守人员无其他收入来源,为补贴家用,只要MR>0,就会有充足的劳动力填充到乡村市场中去。这种现象的出现,并不是说村民的行为违反了经济学上所谓的理性假设,恰恰相反,中国乡村的村民是最具有理性精神的一群人,他们的选择恰恰是在当时情境下能够实现TR最大化的决策。这种经济生活的内卷化现象,是市场选择的结果。环境的熏染使部分村民逐利性一面得以增强,加之乡村自治政策的实施致使政权上移和乡土文化的弱化,在治理过程中,随着国家投入财政的增长,治理效果并没有同步增长,出现了内卷化现象。2006年,农业税取消后,乡、村和村民之间的联系动力机制在削弱,“乡退出村,村退出组”等现象越发普遍。农业税取消后,乡镇衰减了介入村民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乡镇负责人往往只是扮演者制度所赋予的角色,且时而错位。村、组等为自治单位,负责除行使自治职能,提供乡村公共服务外,还要履行部分行政职能,如:国家的各种惠农政策,因数据等信息的不对称,在乡土社会,往往会出现厚亲重友等情况,悖离政策制定时的初衷,为社会治理带来新的不良症候。而乡镇一级的基层行政机构,因税收的取消、计划生育二胎政策普遍放开等政策的实行,与村级联系的纽带弱化,缺失下行的动力与积极性,而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和资源分配主要来自上级行政机构,极易导致短视行为。 二 乡村治理内卷化形成的原因 乡村治理是乡村多元主体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促进乡村发展的一种治理模式,时至今日,我国治理在乡村实现了全球最大的民主,但也出现了治理效率低下、治理权威多元、治理效果与预期出现偏差等问题,出现如肖唐镖所言的乡村治理危机、乡村共同体出现解组的可能。农业税取消后,乡村政权盈利性动机增强,公共服务意愿减弱,致使公共产品减少,与治理对象之间的矛盾强化,引发新的治理危机。马良灿认为,在广大农村地区,基层政权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逐渐衰退,其自利性、掠夺性和盈利性动机逐渐增强,内卷化日益突出[12]。种种问题的出现,自认为是和国家的制度惯性、村民的心理惯性和环境的文化惯性紧密相关的。 (一)制度惯性 人民公社解体后,乡镇与乡村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由于建国后一段时间,政权下沉到基层,很多乡镇官员在行政过程中,制度惯性仍在持续发挥作用,行政官员利用手中资源和任性的权力,对乡村治理行使管理权,使乡村治理时有偏离客观实际,使乡村治理和乡村经济发展相比出现滞后状况,和乡村治理投入相比,出现内卷化形态,制度惯性在其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种政治制度的存续,有其合逻辑和合历史性的一面。因为制度创建之初,设计者在灌注其主观动机之时,应是在建构必然性基础之上的。且这种必然性需要为人们所认识、理解和接受,使治理对象愿意在“既定”的秩序范围内做出选择,按照延续下来的和现有的制度进行行为选择。在这种制度范围内,既可以减少因环境变更给主体带来的不确定性,也可以产生符合制度的预期,原有的激励措施仍然有效。一种制度越是有效和持久,人们对这种制度基于认同力量所产生的依赖程度就越深。一旦认同成为习惯,制度就具有了内生的稳定性和天然的合法性,这些恰恰是制度本身惰性的体现,在运行过程中,就会自发产生很强的惯性,这是乡村治理内卷化的原因之一。 公社化时期,权力下沉到每个乡村,打破了延续上千年的“皇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的乡村宗法模式,把先前由宗法血缘联系的乡村社会,依靠政权的力量纳入到国家管理之中,在人民公社体制中,农民获得了一个有政治意味的身份符号——社员。但人民已习惯了前有的乡村习俗和价值理念,靠运动的方式从外进行改造,浅层次的农民政治化并没有触及深层次的内核,原有的制度仍隐形发挥着作用,其表现出来的巨大惯性力量,依旧影响着人们生活的节律。当今,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路上,在现代化过程中,在制度设计上,虽实现了村民自治,但因袭了农耕文明所留下的正式或非正式制度,以其惯性的力量,仍然影响着人们具体的日常行为选择,这是透视乡村治理内卷化现象的一把钥匙。 (二)文化惯性 文化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无形力量,如同场域般绕缠于我们周围,左右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乡村治理是一种重要且复杂的社会政治现象,是政府统治和乡村自治的结合,是法治和村规民约的交集,既有国家政权的指导,也有村民自愿的参与。“社会政治发展有其自身的内在逻辑,政治和经济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各种非经济因素在政治发展中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文化就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影响社会政治发展的非经济因素。”[13]尽管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一定程度上阻碍政治发展的进程,但恰是这传统文化,又是政治向前发展的基点。如“家国同构”、“同心波纹”等外推性文化传统,起始于过去而又必然影响未来。 作为政治发展的基础性资源,特定的文化是政治体系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前提要件之一。政治认同、政治情感、在治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对治理效果的评价,也就是说,无论是治理动力的输入还是输出,都与文化密切相关。尽管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是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但二者之间绝不是简单的线性逻辑,“社会政治发展有其自身的内在逻辑,政治和经济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各种非经济因素在政治发展中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文化就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影响社会政治发展的非经济因素。”[14]历史上形成的民风民俗、交往礼仪等乡村文化,一定程度上因其惯性力量的作用,阻碍了中国乡村治理的进一步发展。但也应看到,传统文化中的精华部分,是乡村进一步治理可以利用的资源。 自然村落是国家结构的一个基本单元。在当代中国乡村社会,虽经人民公社、包干到户、新农村建设、城镇化等历程,乡村作为一个共同体的属性始终没有变化,仍然是最基本的治理单元,有时它所承载的远大于名称所赋予的内容,早就成了乡土的一部分,是民族感情、政治认同的肥沃土壤。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系关系为主轴,聚集而成宗族,聚族而居又再形成一定的地缘关系。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的“差序格局”指出:这个“家”字可以说最能伸缩自如了。……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15]。这“同心波纹”如同一张张开的网,每个人都如同网上的一个纽结,大家都处于一个由乡土文化织结的网络之中。村落文化是当前乡村治理重要的基础性资源。所谓村落文化,是以家族、血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以社会网络为结构,反映村落制度特征和人文底蕴的文化形态[16]。它是由原住址村民根据自身的生活、生长环境一起创造的,在相互交往过程中进化发展而来,在自身长期进化发展而来,有其历史合理性的一面,它源始于过去,流经现在,必然还要影响未来。 今天的乡村治理,是国家主导的、基于我国国情的基层治理模式。乡政村治的管理构架,村民自治的基层民主,调动了村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激活了内藏于自身的主体意识,收缩了公共权力的边界,节约了社会治理成本,为社会和谐奠定了基础。而在有些乡村地区,在治理过程中,宗族势力、灰色势力等影响着现实的治理效果,如在乡村选举过程中,亲情票、人情票等现象仍有存在的土壤。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文化因素的相互牵扯、明哲保身文化的浸润等一系列因素,使乡村治理效果与人民的期许和国家制度设计的初衷仍存有很大差距。 (三)心理惯性 心理惯性是指在某种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因传统的心理认知图式的沿袭而对旧事物表现出来的怀恋和依赖。潜意识表现为对新事物的排斥,因文化、历史等原因各异,各个国家、民族之间的心理惯性大小是不一的。心理惯性作为一种心理模式,是形成国民性的心理基础。作为一种内在的习性,具有极大的惯性。 中国乡村是中国社会的基础,乡村治理理所当然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农民是我国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无论是革命年代还是建设时期,农村治理都是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在乡村治理取得巨大成就、有效推动了基层民主发展的同时,也出现村民政治意识淡薄、在村委选举过程中,宗派意识强烈、在选举和日常管理过程中,灰色势力介入、也有的地方出现乡政对村治的干预过多等问题。问题的出现表明乡村治理内卷化现象愈发严重,心理惯性就是其背后的原因之一。 传统的宗族制度和宗法观念的延续和拓展,在村民心中早已定格成一种文化,虽经建国后一段时期政治运动的冲刷,但根植在人们内心深处的文化心理,仍以各种变异形式表现出来。如过去以血缘关系为主要人际交往的纽带,在今天外出务工人员中,业缘关系仍没有完全冲破血缘关系的链接作用,亲戚帮亲戚、邻居带邻居,依旧是农民外出寻求务工机会的主要形式,形成了新的以血缘——业缘为基轴的新的社会交往模式。传统心理以血缘为依托,由近及远的外推格式,在内心深处,牢牢控制住人们的思想,“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17]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传统政治心理是大多数农民政治取向上的臣民心态的主要原因。在新中国成立后,农民“翻身做了主人”,但一段时间的政治运动,又无意剥夺了农民的主体意识。改革开放后,经济因素对历史积淀下来的政治心理虽有所化解,但市场力量又使乡村出现了空心化、留守化等现象。外出务工人员,因环境变更,对部分传统持怀疑态度,而隔代教育又使下一代对传统心理发生摇摆,在秩序和重建之间,这种由宏观历史孕育的政治心理仍未发生根本性改变,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乡村治理的羁绊。 历史积淀的心理惯性几乎成了一种基调和底色,新的治理模式的出现,对此很难完全摆脱。认知作为一种心理现象,是新的心理惯性形成的起点,而对认知惯性的界定可采用Hambrick和Mason的观点,认知惯性是基于个人特定的教育、职业、行业背景,所形成的固定的思维模式[18]。村民在特定职业背景和生活环境下,因自身主体意识不强、政府公共服务缺失、乡政村治的汇集等是乡村秩序重建迟滞的原因,以至于出现村民对乡村治理参与度不高、关注度不够,加之二元经济的影响,从而使乡村治理低效,内卷化现象严重。 三 解题乡村治理内卷化的现实路向 乡村治理在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村民主体意识、参与水平等在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的基础上,取得举世共睹的成就,但受到制度惯性、文化惯性和心理惯性等因素的影响,进一步发展受到极大制约。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加速,乡村治理又正逐渐丧失活力,在“外爆”受阻的情况下,“内爆”必然发生。在乡村治理方面的政策支持和财政动力虽逐渐加大,但外部强大的力量并没有给乡村治理带来预期的结果,治理的精细化、复杂化成了维持原有机制的一种被动应对,既缺乏突变式发展,也鲜有渐进式增长,乡村治理内卷化现象日益严重,尤其是缺乏伦理约束的市场力量的蔓延,单个主体的主要精力放在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个目标上,“公意”成了无人问津的飞地。而很多政策的制定,在缺乏实证的基础上,在执行过程中,也常被村委会根据自己乡风民约进行重新定义。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由于文化、心理惯性的作用,政策的执行在很多情况下,所依据的是血缘和人情而不是法治。本就缺乏参与治理动机的村民,用双方都能理解的语言逻辑进行沟通。在这个话语体系中,政策效果在自上而下的传递过程中,被逐渐消解甚至走样。 在乡村治理遇到各种惯性力量掣肘、治理出现内卷化时,互联网+的出现,使乡村治理依靠网络,在时间上实现前置;在方式上跨越空间实现虚置;在效果上注重参与和回应,实现实置;为重新激活乡村治理活力、解题内卷化现象提供了一种现实路向。 (一)互联网+使乡村治理可以借助网络,在时间上实现“前置” 互联网+就是利用互联网对现有的行业进行改造,产生新的行业模式。对社会而言,这种改造就是压缩社会连接层次,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起新的、便捷的连接方式,收到更好的连接效果。随着经济发展层级提升,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国家从战略层面利用互联网对现有行业进行改造升级,产生出新的治理形态。 互联网与传统乡村治理相融合,涉及到对现有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去实现治理转型,解除内卷化惯性之力。村委会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前沿,是服务村民的主阵地,互联网+治理的前提是数据分析,而数据的来源既可以是通过知名的专业调查公司搜集,也可以开通便民意见箱、网络问政、网络舆情监测等手段,予以关注,并对之进行梳理、归纳,尽力找出其中规律,作为乡村社会治理政策制定的依据。以往的社情民意,往往转瞬即逝,治理者也不可能随时记录每位主体的看法和意见。互联网+则不同,它可以即时搜集、观测民众关注的焦点,而不必等到村委换届、问题出现等情况下,才予以关注。而且,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利用互联网+,不仅需要搜集社情民意的主向,也要分析零散的村民意见,在找出规律的基础上,也要解决个别问题。互联网+与乡村治理的结合,在时间上,与以往相比较,治理实现了“前置”。 传统社会,权力运行的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在乡村治理中,要么止于郡县,要么下沉到最底层,而对于乡政村治,因传统文化、制度、心理等惯性力量的作用,如官本位意识强烈,民众主体意识不强,公共服务主要由上级单向提供,民众只能被动接受等,为乡村治理带来了阻力。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以前的以政府为中心的行政体制,尤其是随着电子政务的广泛使用,强化了监督方式,给行政监督以新的载体。监督方式也由以往的事后结果监督,变成现在的过程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互联网+实现了监督方式的前置。互联网环境下,群众可以时刻监督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的言行和公权力的使用,政务更加公开,促进了行政监督方式和运行方式的转变[19]。利用互联网技术,村民无论身处何处,都可以随时对关涉自身利益和公共福利的事情,提出自己的意见。与以往的监督相比,网络监督的即时性、便捷性、匿名性、互动性、低参与成本性等特征,是解题乡村治理内卷化的一剂良药。 (二)互联网+使乡村治理打破空间分割,在方式上实现“虚置” “互联网+”对于社会连接方式的改变,可以说是革命性的。以往的乡村治理,在经济因素把人们限制在熟人社会之时,碍于亲情人际,大家虽然在治理过程中表现出冷漠态度,但还是敷衍了事的。自改革开放之后,乡村贫困地区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有参政能力和意识的人员,大多外出务工,维系治理的最后一丝感情,几乎也被完全隔断,任由国家如何进行制度设计,在破解参与这个难题时,似乎遇到了“流动”陷阱,因制度惯性、文化惯性等存有的民主存量,几乎被新注入的经济因素消耗殆尽。 互联网+的出现,不仅为新生代农民工参与乡村治理拓展了空域,打破了区域限制,而且在现实空间之外,向虚拟空间中不断扩张。在虚拟空间中表达乡村治理意见,参与乡村治理。互联网+使治理向“线上”转移,所改变的不仅是一种业态,更是链接器线上和线下的各种资源,延展了公共服务的空间。在突破物理空间限制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冲出人际空间的束缚。农民主体在接受服务、参与治理、强化监督等方面,减少了因时空距离隔阻所带来的参与成本,也满足了随着经济增长所带来的民主主体意识渐醒的需求,这成为乡村治理一种更加便捷且有效的现实模式。互联网+乡村治理,尽管在方式上,实现了虚置,但这里的虚是现实基础上民意的表达,虚产生于实,且可以相互转化。互联网+的出现,对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作出的决策如果还是以往在制度惯性使然下的“拍脑袋”,在网络空间中所引起的围观,一时一刻是难以消除的。为涂抹因错误决策所带来的社会影响的余晕,所耗费的社会资本,将远超以往,网络空间中事件的发酵,将影响到现实社会,如果是治理主体出现的问题,在法治中国,一定会有人为此担责。而责任政府建设,可以说在互联网+时代,技术条件已经具备。加之决策层的有意推进,《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明确规定了政府治理过程中的权力清单,同时也是责任清单。在虚拟空间中参政、议政,是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可行选择的方式之一。有些地区乡村政务网站,有关责任人由于制度惯性、心理惯性等因素,对互联网+乡村治理,认识还不是很到位,如有人简单认为,把以前村治模式照搬到网上,就是互联网+;有些村务网站不健全,信息更新不及时;甚至有些村委会成员,缺乏基本的互联网知识。这对互联网+在乡村治理中解题传统惯性力量带来困扰。 (三)互联网+使乡村治理更加注重参与和回应,在效果上实现“实置”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①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超过7.1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8.1个百分点,仅上半年新增网民就达到2132万人。手机网民规模达到6.56亿,在网民中的占比由2015年底的90.1%提升至92.5%,网民上网进一步向移动终端集中。随着移动通讯网络的不断提升及智能手机的进一步普及,移动互联网应用向用户各类生活逐步深入、渗透。同时,移动互联网塑造社会生活形态功能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行动计划,早已突破商业范围,在乡村治理中表现为向服务多元化、移动化方向发展。农民互联网普及率基本保持稳定,截止到2016年6月为31.7%。另据皮尤研究中心报告显示,截止到2016年7月30日,中国智能手机普及率为58%,远高于全球智能手机普及率43%,如果加上手机上网者人数,乡村中网络使用者,应大于这一比率[20]。随着网民规模的扩大,中国网民的主体意识已觉醒,中国公民社会正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而迅速崛起,并对中国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21]。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乡村治理中的逐步深入,在公民意识的指引下,村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得到激发。通过互联网,村民可以及时关注乡村公共服务提供、教育、医疗、村委选举等有关内容,而不论身在何处,而且可以就有关事项发表自己的看法,人情在其中发挥的效用在网络中得以弱化。 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在努力建构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指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服务职能,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22]。从构成要素上说,服务型政府是透明的、有限的、绩效的、责任的和法治的政府[23]。作为一种全新的政府管理模式,服务性政府的实质是以社会客观需求为行为尺度,建立起广泛的社会回应机制、责任机制,努力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何知晓公众需求?互联网+既是一个探视民意的窗口,成为检测服务效果的一张试纸。因为唯有互动有序,形成良性机制,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产品才能真正契合民众需求,实现民众利益诉求,而互联网+恰好可以成为沟通乡村治理双方的一个纽带。 俞可平认为,社会治理的理想效果是善治,即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而其本质特征是多元主体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24]。互联网+乡村治理,对以往由制度惯性等导致的政府中心治理模式形成冲击,而这种冲击从治理效果上看是积极的,也是符合社会治理目标的。互联网正在将社会资源以更合理、透明、开放的模式配置到各个主体。因互联网技术汇集起的民意大数据,是治理主体决策的重要参考。互联网+搭建起治理双方沟通的平台,在在线政务领域,如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村务公开、移动APP等,正在成为新的公共服务平台,借用互联网载体,带给村民尤其是外出务工者以全新体验。对于增进社会多元对话、重塑社会互动模式、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等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25]。在我国正处于经济与社会转型期,传统的伦理约束机制虽有惯性力量作用,但在市场面前仍在弱化,而新的乡村问题又层出不穷,贫富差距、灰色势力、留守一代、乡政村治等成为新的社会问题。互联网+在时间上的及时性、过程中的参与性、透明性、互动性等特征,政府部门通过电子政务增强回应性,可以去魅文化等惯性因素,实现乡村治理效果的实置。 注释: 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于1997年6月3日组建的管理和服务机构,行使国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作为中国信息社会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者、运行者和管理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负责管理维护中国互联网地址系统,引领中国互联网地址行业发展,代表中国参与国际互联网社群,权威发布中国互联网统计信息。 “内卷化”作为一个跨学科的术语,经过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领域学者的运用,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分析工具和理论范式,广泛地被国内外学者用于各种城乡社会“非进化”的问题研究。以血缘、地缘等原生力量为主导的乡村社会,虽受市场等次生力量的消解,但内生于其中的文化、心理因素和外置于其上的制度因素,三者交织运行,在其惯性力量的作用下,乡村治理“内卷化”趋势已逐步显现。市场经济力量在扩大其殖民域的同时,不得不重新审视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其他重要参量。 一 乡村治理内卷化的表现及消极作用 (一)内卷化理论综述 “内卷化”(Involution)概念最早可追溯到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首次用involutionstheorie这一概念。康德把存在物的衍生方式划分为两种:一种是离析出来的,另一种是产生出来的;前者称作“个体的预成学说”,后者称之为“种类的预成学说”,因其形式被潜在预先形成,也可叫“套入理论”或“原形先蕴说。”[1]美国人类学家戈登威泽(Alexander Goldenweiser)将“内卷化”纳入到学术用语,他用该概念指社会或文化形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难以突破或转化,只有通过使内部更加的复杂化而继续下去[2]。克利福德·格尔茨(Clifford Geertz)从戈登威泽那里借来该词,并以“经济/农业内卷化”(Agricultural Involution)来概括印度尼西亚爪哇社会的水稻生产。他经过观察,得出爪哇农民在人口压力下不断增加水稻种植过程中的劳动投入,但劳动的超密集投入并未带来产出的成比例增长,而是出现了单位劳动边际报酬递减的现象,以致爪哇农业几百年停滞不前[3]。格尔茨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学术影响,引起了持续30余年、多个国家学者持续的学术争论[4]。他使“内卷化”成为“社会科学教材中的一个标准概念”,被广泛地应用于不同的“非进化的”(non-evolutionary)或“非革命的”(non-revolutionary)城市与乡村社会研究。黄宗智(Philip Huang)又首将“内卷化”这一概念用做分析中国社会的的工具。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5]与《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6]两本关于中国农村经济的书中曾指出,过去几个世纪,中国农村存在着农业内卷化(即劳动密集化带来的单个劳动日报酬递减与没有发展的增长),近代以来还存在着“过密型商品化”。在对为中外纺织厂生产棉花和蚕茧的家庭副业观察中,发现大批被排斥在要素市场之外的劳动力,只要边际收益大于零,劳动者可以接受远低于市场报酬的收益,出现高度的劳动密集化现象。黄宗智的观点对“中国传统社会为什么没有走向资本主义”提供了一种解释。其观点在华人学者中引起一场学术争鸣。将“内卷化”推进到社会结构层面进行研究的是杜赞奇(Prasenjit Duara)。他用“国家政权内卷化”概念来说明20世纪前半期中国国家政权扩张及其对华北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影响。继黄宗智和杜赞奇之后,国内大量专家学者以“内卷化”为研究视角,来分析和透视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的诸多方面。贺雪峰的研究表明,农业税取消后,乡村多元主体意识觉醒。一方面,国家投入到乡村的大量财政等资源被吞噬,一个越来越肥厚的地方政府与地方势力结盟的集团开始形成;另一方面,大量的存量资源被结盟的地方分利集团不理性地变成流量资源,农村社会未来的发展可能性因此被破坏掉。农民落单成一盘散沙,农民缺少了力量感,丧失了正义感和是非观,国家失去了可以从农民那里获得支持的力量[7]。张小军以阳村为研究个案,从“农业内卷化”、“国家内卷化”、“文化内卷化”等角度来观测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内卷化的作用机制[8]。王绍光认为20世纪80年代,中国国家政治内卷化也呈现出一系列悖论现象。Dittmer等指出,改革开放后,在更为理性的、非个人的形式,如组织的流线型、能人的招募等,被强制实施并进行了几轮行政改革的时候,组织内部发达的个人关系网也同时壮大。其行为特征表现在:对于既得利益的苦心经营,占支配地位的非正式关系(如党派主义、关系Guanxi),以及潜规则的增殖。潜规则从没有成为正式法典但在日常生活中被实践[9]。 (二)新中国成立后乡村治理制度的演进 在探究当下乡村治理内卷化问题时,简要回顾下乡村治理结构演化的路径。改革开放以来,经过近40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乡村已逐步形成了以竞争性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为工作机构,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议事决策机构,以村民监督委员会和民主理财小组等为监督机构,以村民小组为联系村民的联络机构的民主自治体系。在村民治理过程中,采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式,是人民当家做主在乡村的充分体现。 从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的这段时间里,农村村级组织可分为3种形式。一是村级政权组织。1950年,为适应农村土地改革和加强人民基层政权建设,国家颁布了《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细则》和《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规定了行政村属于人民政权的基层组织,村人民政权由村人民代表会议和村人民政府组成。政权下沉到村,主要是基于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具有明显的过渡性。1954年宪法颁布后,规定乡镇为农村基层政权单位,已为村民治理留下可能的空间。1958年,全国普遍实行了人民公社制,最基层是以自然村为单位,组成生产队,设队长、会计和其他管理委员和监察委员,重大事项由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与解放前相比,村民民主权利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但并不充分,总体上,村民仍处于各级政权的控制之下,“政治人”意味强烈。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开放迅速铺开,生产关系在促进生产力极大发展的同时,上层建筑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人民公社开始解体。这时,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和宜山县率先自发创造出自我管理新模式,代替公社解体后的某些公共服务职能,当时叫“村管会”。1981年春天后改为“村民委员会”。这种组织一出现就立即引起中央领导的重视并对这种做法予以肯定。1982年12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获得通过,取消了人们公社建制,改为乡或镇。“这种改变将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也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10]。随着乡镇政府的普遍建立,原生产大队也逐渐改为村委会。1987年11月2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获全国人大通过,对村民委员会的产生、任务等都做明确规定,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1990年9月和1994年2月,民政部先后发布《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和《全国农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4项制度。此后,全国各地按照要求全面推开村民自治工作。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等基本原则,锻炼和提高了农民的民主意识和素养。 (三)乡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民主意识和素质的增强培养了一批有政治觉悟、有经济头脑、有服务热情和群众基础的乡村精英进入村委会,这既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尤其是随着经济市场化、乡村城镇化、农村空心化,乡村治理在宏观把控和微观聚焦上均出现“内卷化”现象。 从宏观上看,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主要问题是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问题。按规定,二者之间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乡镇政府可以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但不能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而在现实社会乡村治理过程中,二者的关系经常出现错位,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进行直接的领导、干预,甚至靠命令去布置任务。村委会选举后,意味着得到了广大村民的认可,而能不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仅仅靠当选者自己的素养,更要靠制度约束机制的发挥。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一些贫困地区,如阜南县王家坝镇、许堂乡等乡镇,村民参政热情不高,乡村留守老人、儿童居多,加以现在几乎无人关心村委会的选举和监督问题,国家对贫困地区,在参政议政等方面投入大量人、财、物力,都被市场的力量消解,致使乡村治理出现内卷现象。安徽省一个村共28户居民,经反复动员,开选举会时,才来一两个人[11]。这种现象,在贫困地区,绝不是个案。 从微观上看,乡村治理过程中,国家某贫困县某乡镇,青壮年劳动力外出,致使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在乡村经济、公共服务等领域中仍存在内卷化现象,折射到治理过程中主要表现为村民主体意识缺失、搭便车现象严重。在取消农业税之前,每个自然村,会留一些公共林地、公共草地、公共池塘等公共资源,这些公共资源,虽然在名上没有明确“包产到户”,但在实上,根据乡约,不是无主的“飞地”。乡村之所以保留这些公共资源,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因为这些公共资源靠近居住地,不适宜种庄稼;二是因为有些公共用地是为以后的发展留下空间,如村宅基地、墓地等;三是因为每个自然村为了少交农业税,在对田间地头、沟边河沿等处测量时,有意无意地对这些公共用地予以少算甚至漏算。农业税取消前,乡村中宗族大的家族、乡村能人甚至是灰色势力,在使用这些资源时,会折扣农业税。而取消农业税后,折扣农业税的功效自然就不存在,如在对河南周口市太康县某村的调查了解过程中,数亩公共水塘,被村中“能人”无偿使用。对这些有实无名的公共资源,乡村中间却很少有村民站出来主持公道。其中既有文化因素的影响,也有市场化过程中,农民“原子化”的现实。正如贺雪峰在《论乡村治理内卷化——以河南K镇调查为例》中所述,村民出现了落单现象。他们不仅对涉及自身的利益方面无法一致行动,而且无法抵制任何外力的侵犯,最终导致他们的正义感和是非感丧失。这样,乡村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将不复存在。一旦合法性基础缺失,无论国家在治理过程中,注入多少资源,都很难取得理想的治理效果,乡村治理内卷化现象不可避免。对公共资源被侵占情况,正是因为在村民中普遍存在“搭便车”现象,个人对他人利益的冷漠,致使整个乡村社会治理乏力。 经济贫困也是乡村治理内卷化的根源和表现之一。贫困地区青壮年劳动力为生计而外出务工,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在家庭艰难维持生计,既缺乏参与治理的能力,也没有参与治理的意愿。在对国家贫困县阜阳市阜南县于集乡一次实地调研中,一家浙江菊花种植企业雇佣当地人员进行采摘茶菊,我们了解到,按照企业要求,平均每位工作人员,每个工作日如按8小时计,每天纯收入不高于30元,从事这项工作的几乎全是周边乡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这让人非常惊讶。如果按照MR≧MC经济学原理来分析,在这里显然遇见了瓶颈。一是因为在乡村留守人员太多,劳动力供远大于求;二是因为留守人员无其他收入来源,为补贴家用,只要MR>0,就会有充足的劳动力填充到乡村市场中去。这种现象的出现,并不是说村民的行为违反了经济学上所谓的理性假设,恰恰相反,中国乡村的村民是最具有理性精神的一群人,他们的选择恰恰是在当时情境下能够实现TR最大化的决策。这种经济生活的内卷化现象,是市场选择的结果。环境的熏染使部分村民逐利性一面得以增强,加之乡村自治政策的实施致使政权上移和乡土文化的弱化,在治理过程中,随着国家投入财政的增长,治理效果并没有同步增长,出现了内卷化现象。2006年,农业税取消后,乡、村和村民之间的联系动力机制在削弱,“乡退出村,村退出组”等现象越发普遍。农业税取消后,乡镇衰减了介入村民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乡镇负责人往往只是扮演者制度所赋予的角色,且时而错位。村、组等为自治单位,负责除行使自治职能,提供乡村公共服务外,还要履行部分行政职能,如:国家的各种惠农政策,因数据等信息的不对称,在乡土社会,往往会出现厚亲重友等情况,悖离政策制定时的初衷,为社会治理带来新的不良症候。而乡镇一级的基层行政机构,因税收的取消、计划生育二胎政策普遍放开等政策的实行,与村级联系的纽带弱化,缺失下行的动力与积极性,而对其进行绩效考核和资源分配主要来自上级行政机构,极易导致短视行为。 二 乡村治理内卷化形成的原因 乡村治理是乡村多元主体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促进乡村发展的一种治理模式,时至今日,我国治理在乡村实现了全球最大的民主,但也出现了治理效率低下、治理权威多元、治理效果与预期出现偏差等问题,出现如肖唐镖所言的乡村治理危机、乡村共同体出现解组的可能。农业税取消后,乡村政权盈利性动机增强,公共服务意愿减弱,致使公共产品减少,与治理对象之间的矛盾强化,引发新的治理危机。马良灿认为,在广大农村地区,基层政权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逐渐衰退,其自利性、掠夺性和盈利性动机逐渐增强,内卷化日益突出[12]。种种问题的出现,自认为是和国家的制度惯性、村民的心理惯性和环境的文化惯性紧密相关的。 (一)制度惯性 人民公社解体后,乡镇与乡村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由于建国后一段时间,政权下沉到基层,很多乡镇官员在行政过程中,制度惯性仍在持续发挥作用,行政官员利用手中资源和任性的权力,对乡村治理行使管理权,使乡村治理时有偏离客观实际,使乡村治理和乡村经济发展相比出现滞后状况,和乡村治理投入相比,出现内卷化形态,制度惯性在其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种政治制度的存续,有其合逻辑和合历史性的一面。因为制度创建之初,设计者在灌注其主观动机之时,应是在建构必然性基础之上的。且这种必然性需要为人们所认识、理解和接受,使治理对象愿意在“既定”的秩序范围内做出选择,按照延续下来的和现有的制度进行行为选择。在这种制度范围内,既可以减少因环境变更给主体带来的不确定性,也可以产生符合制度的预期,原有的激励措施仍然有效。一种制度越是有效和持久,人们对这种制度基于认同力量所产生的依赖程度就越深。一旦认同成为习惯,制度就具有了内生的稳定性和天然的合法性,这些恰恰是制度本身惰性的体现,在运行过程中,就会自发产生很强的惯性,这是乡村治理内卷化的原因之一。 公社化时期,权力下沉到每个乡村,打破了延续上千年的“皇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的乡村宗法模式,把先前由宗法血缘联系的乡村社会,依靠政权的力量纳入到国家管理之中,在人民公社体制中,农民获得了一个有政治意味的身份符号——社员。但人民已习惯了前有的乡村习俗和价值理念,靠运动的方式从外进行改造,浅层次的农民政治化并没有触及深层次的内核,原有的制度仍隐形发挥着作用,其表现出来的巨大惯性力量,依旧影响着人们生活的节律。当今,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路上,在现代化过程中,在制度设计上,虽实现了村民自治,但因袭了农耕文明所留下的正式或非正式制度,以其惯性的力量,仍然影响着人们具体的日常行为选择,这是透视乡村治理内卷化现象的一把钥匙。 (二)文化惯性 文化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无形力量,如同场域般绕缠于我们周围,左右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乡村治理是一种重要且复杂的社会政治现象,是政府统治和乡村自治的结合,是法治和村规民约的交集,既有国家政权的指导,也有村民自愿的参与。“社会政治发展有其自身的内在逻辑,政治和经济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各种非经济因素在政治发展中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文化就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影响社会政治发展的非经济因素。”[13]尽管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一定程度上阻碍政治发展的进程,但恰是这传统文化,又是政治向前发展的基点。如“家国同构”、“同心波纹”等外推性文化传统,起始于过去而又必然影响未来。 作为政治发展的基础性资源,特定的文化是政治体系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前提要件之一。政治认同、政治情感、在治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对治理效果的评价,也就是说,无论是治理动力的输入还是输出,都与文化密切相关。尽管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是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但二者之间绝不是简单的线性逻辑,“社会政治发展有其自身的内在逻辑,政治和经济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各种非经济因素在政治发展中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文化就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影响社会政治发展的非经济因素。”[14]历史上形成的民风民俗、交往礼仪等乡村文化,一定程度上因其惯性力量的作用,阻碍了中国乡村治理的进一步发展。但也应看到,传统文化中的精华部分,是乡村进一步治理可以利用的资源。 自然村落是国家结构的一个基本单元。在当代中国乡村社会,虽经人民公社、包干到户、新农村建设、城镇化等历程,乡村作为一个共同体的属性始终没有变化,仍然是最基本的治理单元,有时它所承载的远大于名称所赋予的内容,早就成了乡土的一部分,是民族感情、政治认同的肥沃土壤。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父系关系为主轴,聚集而成宗族,聚族而居又再形成一定的地缘关系。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的“差序格局”指出:这个“家”字可以说最能伸缩自如了。……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15]。这“同心波纹”如同一张张开的网,每个人都如同网上的一个纽结,大家都处于一个由乡土文化织结的网络之中。村落文化是当前乡村治理重要的基础性资源。所谓村落文化,是以家族、血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以社会网络为结构,反映村落制度特征和人文底蕴的文化形态[16]。它是由原住址村民根据自身的生活、生长环境一起创造的,在相互交往过程中进化发展而来,在自身长期进化发展而来,有其历史合理性的一面,它源始于过去,流经现在,必然还要影响未来。 今天的乡村治理,是国家主导的、基于我国国情的基层治理模式。乡政村治的管理构架,村民自治的基层民主,调动了村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激活了内藏于自身的主体意识,收缩了公共权力的边界,节约了社会治理成本,为社会和谐奠定了基础。而在有些乡村地区,在治理过程中,宗族势力、灰色势力等影响着现实的治理效果,如在乡村选举过程中,亲情票、人情票等现象仍有存在的土壤。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文化因素的相互牵扯、明哲保身文化的浸润等一系列因素,使乡村治理效果与人民的期许和国家制度设计的初衷仍存有很大差距。 (三)心理惯性 心理惯性是指在某种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因传统的心理认知图式的沿袭而对旧事物表现出来的怀恋和依赖。潜意识表现为对新事物的排斥,因文化、历史等原因各异,各个国家、民族之间的心理惯性大小是不一的。心理惯性作为一种心理模式,是形成国民性的心理基础。作为一种内在的习性,具有极大的惯性。 中国乡村是中国社会的基础,乡村治理理所当然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农民是我国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无论是革命年代还是建设时期,农村治理都是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在乡村治理取得巨大成就、有效推动了基层民主发展的同时,也出现村民政治意识淡薄、在村委选举过程中,宗派意识强烈、在选举和日常管理过程中,灰色势力介入、也有的地方出现乡政对村治的干预过多等问题。问题的出现表明乡村治理内卷化现象愈发严重,心理惯性就是其背后的原因之一。 传统的宗族制度和宗法观念的延续和拓展,在村民心中早已定格成一种文化,虽经建国后一段时期政治运动的冲刷,但根植在人们内心深处的文化心理,仍以各种变异形式表现出来。如过去以血缘关系为主要人际交往的纽带,在今天外出务工人员中,业缘关系仍没有完全冲破血缘关系的链接作用,亲戚帮亲戚、邻居带邻居,依旧是农民外出寻求务工机会的主要形式,形成了新的以血缘——业缘为基轴的新的社会交往模式。传统心理以血缘为依托,由近及远的外推格式,在内心深处,牢牢控制住人们的思想,“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17]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传统政治心理是大多数农民政治取向上的臣民心态的主要原因。在新中国成立后,农民“翻身做了主人”,但一段时间的政治运动,又无意剥夺了农民的主体意识。改革开放后,经济因素对历史积淀下来的政治心理虽有所化解,但市场力量又使乡村出现了空心化、留守化等现象。外出务工人员,因环境变更,对部分传统持怀疑态度,而隔代教育又使下一代对传统心理发生摇摆,在秩序和重建之间,这种由宏观历史孕育的政治心理仍未发生根本性改变,且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乡村治理的羁绊。 历史积淀的心理惯性几乎成了一种基调和底色,新的治理模式的出现,对此很难完全摆脱。认知作为一种心理现象,是新的心理惯性形成的起点,而对认知惯性的界定可采用Hambrick和Mason的观点,认知惯性是基于个人特定的教育、职业、行业背景,所形成的固定的思维模式[18]。村民在特定职业背景和生活环境下,因自身主体意识不强、政府公共服务缺失、乡政村治的汇集等是乡村秩序重建迟滞的原因,以至于出现村民对乡村治理参与度不高、关注度不够,加之二元经济的影响,从而使乡村治理低效,内卷化现象严重。 三 解题乡村治理内卷化的现实路向 乡村治理在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村民主体意识、参与水平等在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的基础上,取得举世共睹的成就,但受到制度惯性、文化惯性和心理惯性等因素的影响,进一步发展受到极大制约。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加速,乡村治理又正逐渐丧失活力,在“外爆”受阻的情况下,“内爆”必然发生。在乡村治理方面的政策支持和财政动力虽逐渐加大,但外部强大的力量并没有给乡村治理带来预期的结果,治理的精细化、复杂化成了维持原有机制的一种被动应对,既缺乏突变式发展,也鲜有渐进式增长,乡村治理内卷化现象日益严重,尤其是缺乏伦理约束的市场力量的蔓延,单个主体的主要精力放在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个目标上,“公意”成了无人问津的飞地。而很多政策的制定,在缺乏实证的基础上,在执行过程中,也常被村委会根据自己乡风民约进行重新定义。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由于文化、心理惯性的作用,政策的执行在很多情况下,所依据的是血缘和人情而不是法治。本就缺乏参与治理动机的村民,用双方都能理解的语言逻辑进行沟通。在这个话语体系中,政策效果在自上而下的传递过程中,被逐渐消解甚至走样。 在乡村治理遇到各种惯性力量掣肘、治理出现内卷化时,互联网+的出现,使乡村治理依靠网络,在时间上实现前置;在方式上跨越空间实现虚置;在效果上注重参与和回应,实现实置;为重新激活乡村治理活力、解题内卷化现象提供了一种现实路向。 (一)互联网+使乡村治理可以借助网络,在时间上实现“前置” 互联网+就是利用互联网对现有的行业进行改造,产生新的行业模式。对社会而言,这种改造就是压缩社会连接层次,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起新的、便捷的连接方式,收到更好的连接效果。随着经济发展层级提升,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国家从战略层面利用互联网对现有行业进行改造升级,产生出新的治理形态。 互联网与传统乡村治理相融合,涉及到对现有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去实现治理转型,解除内卷化惯性之力。村委会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前沿,是服务村民的主阵地,互联网+治理的前提是数据分析,而数据的来源既可以是通过知名的专业调查公司搜集,也可以开通便民意见箱、网络问政、网络舆情监测等手段,予以关注,并对之进行梳理、归纳,尽力找出其中规律,作为乡村社会治理政策制定的依据。以往的社情民意,往往转瞬即逝,治理者也不可能随时记录每位主体的看法和意见。互联网+则不同,它可以即时搜集、观测民众关注的焦点,而不必等到村委换届、问题出现等情况下,才予以关注。而且,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利用互联网+,不仅需要搜集社情民意的主向,也要分析零散的村民意见,在找出规律的基础上,也要解决个别问题。互联网+与乡村治理的结合,在时间上,与以往相比较,治理实现了“前置”。 传统社会,权力运行的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在乡村治理中,要么止于郡县,要么下沉到最底层,而对于乡政村治,因传统文化、制度、心理等惯性力量的作用,如官本位意识强烈,民众主体意识不强,公共服务主要由上级单向提供,民众只能被动接受等,为乡村治理带来了阻力。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以前的以政府为中心的行政体制,尤其是随着电子政务的广泛使用,强化了监督方式,给行政监督以新的载体。监督方式也由以往的事后结果监督,变成现在的过程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互联网+实现了监督方式的前置。互联网环境下,群众可以时刻监督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的言行和公权力的使用,政务更加公开,促进了行政监督方式和运行方式的转变[19]。利用互联网技术,村民无论身处何处,都可以随时对关涉自身利益和公共福利的事情,提出自己的意见。与以往的监督相比,网络监督的即时性、便捷性、匿名性、互动性、低参与成本性等特征,是解题乡村治理内卷化的一剂良药。 (二)互联网+使乡村治理打破空间分割,在方式上实现“虚置” “互联网+”对于社会连接方式的改变,可以说是革命性的。以往的乡村治理,在经济因素把人们限制在熟人社会之时,碍于亲情人际,大家虽然在治理过程中表现出冷漠态度,但还是敷衍了事的。自改革开放之后,乡村贫困地区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有参政能力和意识的人员,大多外出务工,维系治理的最后一丝感情,几乎也被完全隔断,任由国家如何进行制度设计,在破解参与这个难题时,似乎遇到了“流动”陷阱,因制度惯性、文化惯性等存有的民主存量,几乎被新注入的经济因素消耗殆尽。 互联网+的出现,不仅为新生代农民工参与乡村治理拓展了空域,打破了区域限制,而且在现实空间之外,向虚拟空间中不断扩张。在虚拟空间中表达乡村治理意见,参与乡村治理。互联网+使治理向“线上”转移,所改变的不仅是一种业态,更是链接器线上和线下的各种资源,延展了公共服务的空间。在突破物理空间限制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冲出人际空间的束缚。农民主体在接受服务、参与治理、强化监督等方面,减少了因时空距离隔阻所带来的参与成本,也满足了随着经济增长所带来的民主主体意识渐醒的需求,这成为乡村治理一种更加便捷且有效的现实模式。互联网+乡村治理,尽管在方式上,实现了虚置,但这里的虚是现实基础上民意的表达,虚产生于实,且可以相互转化。互联网+的出现,对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作出的决策如果还是以往在制度惯性使然下的“拍脑袋”,在网络空间中所引起的围观,一时一刻是难以消除的。为涂抹因错误决策所带来的社会影响的余晕,所耗费的社会资本,将远超以往,网络空间中事件的发酵,将影响到现实社会,如果是治理主体出现的问题,在法治中国,一定会有人为此担责。而责任政府建设,可以说在互联网+时代,技术条件已经具备。加之决策层的有意推进,《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明确规定了政府治理过程中的权力清单,同时也是责任清单。在虚拟空间中参政、议政,是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可行选择的方式之一。有些地区乡村政务网站,有关责任人由于制度惯性、心理惯性等因素,对互联网+乡村治理,认识还不是很到位,如有人简单认为,把以前村治模式照搬到网上,就是互联网+;有些村务网站不健全,信息更新不及时;甚至有些村委会成员,缺乏基本的互联网知识。这对互联网+在乡村治理中解题传统惯性力量带来困扰。 (三)互联网+使乡村治理更加注重参与和回应,在效果上实现“实置”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①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超过7.1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8.1个百分点,仅上半年新增网民就达到2132万人。手机网民规模达到6.56亿,在网民中的占比由2015年底的90.1%提升至92.5%,网民上网进一步向移动终端集中。随着移动通讯网络的不断提升及智能手机的进一步普及,移动互联网应用向用户各类生活逐步深入、渗透。同时,移动互联网塑造社会生活形态功能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行动计划,早已突破商业范围,在乡村治理中表现为向服务多元化、移动化方向发展。农民互联网普及率基本保持稳定,截止到2016年6月为31.7%。另据皮尤研究中心报告显示,截止到2016年7月30日,中国智能手机普及率为58%,远高于全球智能手机普及率43%,如果加上手机上网者人数,乡村中网络使用者,应大于这一比率[20]。随着网民规模的扩大,中国网民的主体意识已觉醒,中国公民社会正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而迅速崛起,并对中国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21]。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乡村治理中的逐步深入,在公民意识的指引下,村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得到激发。通过互联网,村民可以及时关注乡村公共服务提供、教育、医疗、村委选举等有关内容,而不论身在何处,而且可以就有关事项发表自己的看法,人情在其中发挥的效用在网络中得以弱化。 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在努力建构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指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服务职能,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22]。从构成要素上说,服务型政府是透明的、有限的、绩效的、责任的和法治的政府[23]。作为一种全新的政府管理模式,服务性政府的实质是以社会客观需求为行为尺度,建立起广泛的社会回应机制、责任机制,努力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何知晓公众需求?互联网+既是一个探视民意的窗口,成为检测服务效果的一张试纸。因为唯有互动有序,形成良性机制,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产品才能真正契合民众需求,实现民众利益诉求,而互联网+恰好可以成为沟通乡村治理双方的一个纽带。 俞可平认为,社会治理的理想效果是善治,即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而其本质特征是多元主体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24]。互联网+乡村治理,对以往由制度惯性等导致的政府中心治理模式形成冲击,而这种冲击从治理效果上看是积极的,也是符合社会治理目标的。互联网正在将社会资源以更合理、透明、开放的模式配置到各个主体。因互联网技术汇集起的民意大数据,是治理主体决策的重要参考。互联网+搭建起治理双方沟通的平台,在在线政务领域,如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村务公开、移动APP等,正在成为新的公共服务平台,借用互联网载体,带给村民尤其是外出务工者以全新体验。对于增进社会多元对话、重塑社会互动模式、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等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25]。在我国正处于经济与社会转型期,传统的伦理约束机制虽有惯性力量作用,但在市场面前仍在弱化,而新的乡村问题又层出不穷,贫富差距、灰色势力、留守一代、乡政村治等成为新的社会问题。互联网+在时间上的及时性、过程中的参与性、透明性、互动性等特征,政府部门通过电子政务增强回应性,可以去魅文化等惯性因素,实现乡村治理效果的实置。 注释: 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于1997年6月3日组建的管理和服务机构,行使国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作为中国信息社会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者、运行者和管理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负责管理维护中国互联网地址系统,引领中国互联网地址行业发展,代表中国参与国际互联网社群,权威发布中国互联网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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